4.10 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
(I)主 控 项 目
4.10.1 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基灌浆料进场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
1 应检查灌浆料品种、型号、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 真实性;
2 应按表4.10.1规定的检验项目与合格指标,检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并见证取样复验其浆体流动度、抗压强度及其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等3个项目。 若产品出厂报告中有漏检项目,也应在复验中予以补检;
3 若怀疑产品包装中净重不足,尚应抽样复验。复验测定的净重不应少于 产品合格证标示值的 99%。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定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表4.10.1 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安全性能及重要工艺性能要求
注:表中各项目的性能检验,应以产品规定的最大用水量制成试样。
4.10.2 当不同标准给出的检验项目和性能指标有差别时,对建筑结构加固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若水泥基灌浆料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表4.10.1 的要求,应改用环氧改性水泥基灌浆料,并重新按本表的要求进行检验。
(II)一 般 项 目
4.10.3 配制灌浆料的用水,其水质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1次。
检验方法:送独立检测机构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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