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结构用混凝土界面胶(剂)
(I)主 控 项 目
4.9.1 混凝土用结构界面胶(也称结构界面剂),应采用改性环氧类界面胶(剂), 或经独立检验机构确认为具有同等功效的其他品种界面胶(剂)。
4.9.2 结构界面胶(剂)应一次进场到位。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批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下 列项目进行见证抽样复验:
1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2 剪切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3 耐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
复验结果必须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E、附录S及附录J的规定。
注:结构界面胶(剂)耐湿热老化快速复验,应采用本规范附录S规定的剪切试件进行试验与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见证抽取3件;从每件中取出一定数量界面剂经混匀后,为每一复验项目制作5个试件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II)一 般 项 目
4.9.3 对结构界面胶(剂)的新产品,在使用前,应进行现场试涂刷。其涂刷工艺(包括涂刷前对原构件粘合面的洁净处理)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及该工程施工图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检查数量:对每项工程应至少试涂刷三个界面。
检验方法:通过观察其可操作性,检查其涂刷质量的均匀性,对该产品的工艺性能作出是否可以接受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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