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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对我们有什么启发?

文章出处:悍马加固材料人气:1436发表时间:2017-03-21 16:47:00【

国外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对我们有什么启发?

一、国外对历史风貌建筑的定义

西方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有相当的研究和积累。19世纪6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老建筑被认为是值得保护的建筑遗产,“风貌建筑”的内涵和外延得以迅速扩展,被广泛用来指应受保护的建筑遗产。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指出:“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含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随着认识的深入,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中对建筑遗产的定义是:“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刻和碑画,具有考古意义的素材或遗构、铭文、洞窟及其他有特征的组合体”。在1977年的《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指南》中,对风貌建筑的价值分类描述为情感价值、文化价值和使用价值。

在上世纪下半叶的遗产保护实践中,对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方式的深入探讨,促成了对遗产价值的更深层认识。1982年英国国际古迹及遗址理事会主席伯纳德·费尔顿指出:“它具有建筑、美学、历史、记录、考古学、经济、社会,甚至是政治和精神或象征性的价值。”这是比以往更为宽广的价值构成认识,并提到了经济价值的因素。近年以David Throsby为代表,提出了遗产价值的以下分类,并统称之为内在价值。

美学价值。指遗产本身及其周围环境所拥有和展示的某种重要的美学质量,它是一种客观存在。

精神价值。指遗产提供给一个特定的地区和使用者以一种文化方面的自豪感,并能以此加强与外部世界的联系。

社会价值。指遗产能够帮助强化社区的群体价值,使得社区能成为一个适宜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历史价值。指能帮助证实遗产独特性,并能提供与过去的联系,提示其源流的信息等。

象征价值。指遗产传达的内在意义和信息,帮助理解其独特性,维护其特色等同时遗产具有教育功能,藉此加强认识的基础,加深人们对整个社会的了解程度。

二、国外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

国际上,在对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有风貌特色的历史地段占有很大的比例和重要的地位。将文物建筑保护以法令条文方式确定下来的做法最早起源于英国。1883年由下院通过了英国第一个“古迹保护议案”。随后,在20世纪20年代左右,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提出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予以保护。保护历史地段的做法始于20世纪60年代,经过二战后的经济恢复到了重新振兴阶段,人们开始再次审视历史遗产保护方法、策略,保护的概念逐渐深化,从单体建筑扩大到周围环境以及历史地段甚至整个城市或村落。法国在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令》,确立了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1975年的《城市保护法案》确定了要保护一些城市的中心区,至今已有国家级的保护区85处,约5000公顷。逐渐地,英、美、日等国家也相继制定法规对历史地段予以保护。

对历史地段保护形成比较统一的条文是从《威尼斯宪章》开始的,其指出“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文件中“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括建筑本身,“还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乡环境”。保护修复的要求很严格,“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品来保护”。文件还规定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从平面、立面到室内装饰、雕刻等,强调保护全部历史信息。《威尼斯宪章》中也提到了要保护“历史地段”,它指的是“文物建筑周围的地区”,保护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相同。1976年11月,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历史地段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文件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并拓展了“保护”的内涵,即鉴定、防护、保存、修缮、再生,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他们重新获得活力。而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甚至整个城镇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1977年12月,建筑师及城市规划师国际会议在秘鲁通过的《马丘比丘宪章》提出“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计质量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同时指出“不仅要保护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又通过了《华盛顿宪章》,对《城尼斯宪章》中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作了重要的修正,即“城镇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小地区,包括城镇的古老中心区或其他保存着历史风貌的地区”,“他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

文件列举了“历史地段”中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1地段与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空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5地段的历史功能和作用。

关于保护历史地段的原则和方法,文件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工作必须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各层次计划的组成部分。2鼓励居民积极参与。3要制订专门的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对象,并要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保证规划的实施。4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5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规划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得穿越历史地段;要有计划的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风貌建筑和它的环境。6在历史地段安排新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要考虑其在地段中的空间布局、体量、尺度等与传统特色的协调。

至此,国际上对历史地段概念的认识基本确定,其至今仍为各国所基本认可。

三、发达国家风貌建筑保护的经验及启示

发达国家保护风貌建筑的措施有保存、维护、修复、重建和改造使用五种。

1保存。指在风貌建筑的现状没有什么问题时,保护工作仅限于使之不改变,可以理解为维持现状,只有为了防止建筑受到进一步破坏,才允许修缮。

2维护。指当确定被保护建筑的结构和材料强度已无法再支持下去时,为保证结构稳定和完整,对其局部加固的方法。采取这种措施,首先要保证原结构体系的完整和外形不受改动,任何历史见证都不得破坏,并且尽量利用传统的工艺和材料。

3修复。当被保护建筑的初始形式有特殊的历史意义,而且缺损部分在总体中只占很少比例时,允许修复其缺损部分。修复部分除了要求有历史的精确性、与原有部分形成一个整体外,还应具备可识别性,要与原有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以确保历史的真实性。

4重建。是指在严重破坏的废墟上重新按照原样建造历史上的建筑。但这种方法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允许,因为它容易造成文化史上的错误认识,真假不分,甚至虚伪和欺骗。

5改造使用。维护风貌建筑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适当使用它们,既可以按照建筑原有用途,也可以在保持建筑外形和不改变历史面貌的前提下,对它们进行一定的改造,使其更加适应新的使用要求,这样还可以使风貌建筑获得新的价值。在历史街区保护方面,欧洲国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比如,原西德政府所采用的具体措施就是:风貌建筑的保护与维护以“整旧如旧”为原则;保护和更新大量的民居:调整旧城功能结构,降低建筑密度、保持和改善古城传统的性质,使古城充满活力:重视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整顿交通,控制车辆进入旧城,限制车速,有利于旧城保护;发展新区,疏散旧区;注意新旧建筑的协调。

总的说来,各国的保护可以归纳为:

1调整规划结构,避开旧城开发新区,以疏散旧城中不合理的过度负担,使控制旧区更为有效。这样做,既便于历史特色的保护,又可以使新城完全不受旧城区的限制而快速发展。如巴黎德方斯新区的建设就属于此例。

2制定法律和保护条例,确定保护范围,并对风貌建筑进行分级保护,这些都是针对历史城市保护规划工作的基本指导方式和内容。以日本为例,从国家到地方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与条例,如《古都保护法》(建设省)、《传统文化都市环境整备工作条例》(国土厅)。各城市也有自己的法律以保护城市中的景观地区和现存的文化财富,如神户市于1978年颁布的《都市景观条例》。

风貌建筑保护设计导则是基于风貌建筑保护整体而对保护操作实施有限理性控制,作为一种保护实践操作手段,其核心是实现风貌建筑保护目标价值的最优化。风貌建筑保护设计与城市整体设计关系日益密切,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风貌建筑保护设计与保护技术实践紧密结合,分析风貌建筑保护设计的构成要素,建立风貌建筑保护设计导则框架,进而对保护设计导则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