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建筑的抗震加固,除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抗震鉴定加固烈度,应按本地区的基本烈度采用。对重要古建筑,可提高一度加固,但应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抗震主管部门批准。
2.古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应在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下提高其承重结构的抗震能力。
3.对800年以上或其它特别重要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方案,应经有关论证后确定。
4.按规定烈度进行抗震加固时,应达到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基本不受损坏;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古建筑稍有损坏,经一般修理后仍可正常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不致坍塌或砸坏内部文物,经大修后仍可恢复原状。
二、古建筑木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除应按所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加固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体型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均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2.对截面抗震验算不合格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减载、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3.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应加设支顶等提高其刚度。若有困难,也应加临时支顶,但应与其它部位刚度相当。
最后,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施工,应纳入正常的维修计划,分期分批有重点地完成,但对地处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以上的古建筑应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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