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水泥基灌浆料的安全性鉴定
6.2.1 工程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合表6.2.1–1和表6.2.1–2的规定。
表6.2.1–1 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安全性鉴定标准
注:(–7+28)表示在规定的负温下养护7d再转标准养护28d,余类推。
表6.2.1–2 结构用灌浆料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鉴定标准
注:表中各项目的性能检验,应以灌浆料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用水量制作试样。
6.2.2 当结构加固用灌浆料应用于高温环境时,灌浆料安全性能鉴定,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要求外,尚应进行耐温性能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用于高温环境的灌浆料耐热性能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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