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裂缝修补用注浆料
(I)主 控 项 目
4.8.1 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用的改性水泥基注浆料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 出厂日期及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当有恢复截面整体性要求时,尚应对其安全性能和工艺性能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检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及本规范表4.8.1的要求。
表 4.8.1 混凝土及砌体裂缝用注浆料工艺性能要求
注:
1、适合注浆的裂缝宽度系指有恢复截面整体性要启用的情况而言,若仅要求封闭、填充裂缝,可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给出的 值,通过试灌注确定。
2、当混凝土构件有补强要求时,应采用裂缝修补胶(注射剂),其工艺性能应符合本规范表4.4.6的要求。
4.8.2 改性环氧类注浆料中不得含有挥发性溶剂和非反应性稀释剂;改性水泥基注浆料中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胶凝材料质量的0.05%。任何注浆料均不得对钢筋及金属锚固件和预埋件产生腐蚀作用。
4.8.3 注浆料工艺性能复验项目,对环氧改性类应为拌合后初粘度及线性收缩率;对其他聚合物改性类应为流动度、竖向膨胀率及泌水率。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 D)。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II)一 般 项 目
4.8.4 水泥基注浆料用水的水质应符合本规范第 4.1.5 条的规定。
4.8.5 灌注裂缝用的器具及封缝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试灌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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