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混凝土原材料
(I)主控项目
4.1.1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 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 复验。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及设计的规定;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 等的要求。
加固用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含氯化物的水泥、过期水泥和受潮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同一次进场的水泥,以 30t 为一批(不足 30t,按 30t 计),每批见证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2普通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不包括阻锈剂),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要求。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化物或亚硝酸盐的外加剂;上部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还不得使用膨胀剂。必要时,应使用减缩剂。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与水泥适应性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3现场搅拌的混凝土中,不得掺入粉煤灰。当采用掺有粉煤灰的预拌混凝土 时,其粉煤灰应为 I 级灰,且烧失量不应大于 5%。
检查数量:逐批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粉煤灰生产厂出具的粉煤灰等级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及商品
混凝土检验机构出具的粉煤灰烧失量检验报告。
(II)一般项目
4.1.4 配制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粗、细骨料的品种和质量,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对拌合混凝土,不应大于 20mm;对喷射混凝土,不 应大于 12mm;对掺加短纤维的混凝土,不应大于 10mm;
2细骨料应为中、粗砂,其细度模数不应小于 2.5。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 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4.1.5拌制混凝土应采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 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送独立检测机构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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